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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荣、李世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利荣,李世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莱州商初字第843号原告山东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西郑村,组织机构代码77741816-6。法定代表人蔡维正,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廷浩,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让人孙汝亮,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利荣,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李世斌,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山东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荣、李世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廷浩、孙汝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利荣、李世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抓木机二台运输至四川省汉中市,约定到达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将约定的二台抓木机装上落户在被告张利荣名下的鲁FS04**号重型解放牌仓棚式货车。但是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在运输过程中致使所承运的货物灭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灭失的货物应承担赔偿义务,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承运货物灭失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利荣、张世斌均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制造、销售翻斗车、装载机等产品的企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事货物运输业务。鲁FS04**号货车登记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张立荣。2014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张利荣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李世斌将原告所有的ZL20型自动挡抓木机2台运送至四川省汉中市,货物重量7-8吨,货物总价值15万元,收货人为陈江水,起运时间2014年11月28日,到达时间2014年11月30日;托运人所提供的货物均为合格产品,装货后承运人应检查整机及随车配件有无缺失,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经收货人检查数量、质量无误后再付运费;承运人应当全程运输、不得转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过路、过桥费及因车况不佳、驾驶不当、违反交通规则等造成的货物损失、罚款等由承运人负责。该合同被告张利荣在承运人签字处签署了被告李世斌的名字。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李世斌将约定的二台抓木机装上鲁FS04**号货车,但该二台抓木机并未送至双方约定的四川省汉中市陈江水处。此后,原告与收货人陈江水多次与被告联系,至原告起诉,二被告也未将合同约定的抓木机运至收货人陈江水处。2014年12月5日,原告向莱州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对二被告进行了询问,二被告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后将原告所有的二台抓木机装车,但称已将抓木机运至北京市“金州停车场”,卸货后收取运费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货运合同、莱州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对被告李世斌、张立荣询问笔录各一份在卷佐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将合同约定的货物装上被告所有的车辆后,被告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送至收货人处。二被告明知合同约定送货地点为四川省汉中市,却私自改变送货地点,致使运输的货物灭失,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李世斌、张立荣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世斌、张立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付原告山东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李世斌、张立荣承担。此款原告已全额交纳,限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承担的款3920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玉生人民陪审员  王悦辉人民陪审员  李宝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倩倩他————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