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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温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和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某,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2014年11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5日9时4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东区往仁和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仁和区金歇路29KM+100M路段(五十一)时,因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并控制好车速,导致碰撞横穿公路的行人廖某某,造成廖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温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廖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将被告人温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之后,被告人温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金五万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温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法医尸体检验记录及照片、急诊病历及死亡医学证明,鉴定报告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的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林人民陪审员  沈光前人民陪审员  段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