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杨敏与勃利县诚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牡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敏,女,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勃利县双河镇政府退休干部。原审被告林口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邮电路。法定代表人刘宝秀,男,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朝奇,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林口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勃利县诚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成林路89号。法定代表人蔡双河,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华,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林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古城分局检查员。上诉人杨敏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林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秀玲审 判 员 阚玉文代理审判员 翟海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