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环市一路2号。负责人:刘志斌。委托代理人: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凯莉,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法定代表人:李长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森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翠云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