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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安民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启娟与李欣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娟,李欣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029号原告:王启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云祥,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欣,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克衍���汉族。原告王启娟诉被告李欣彩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大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启娟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云祥、被告李欣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克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启娟诉称:2012年12月4日,被告买彩票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387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3年6月底前还钱。到期被告只归还4000元,剩余34700元未能归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47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欣辩称:原告赊账销售彩票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第18条,且被告母亲多次劝原告不要卖彩票给被告,故被告不应当再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午,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投注点购买福彩“快3”游戏,因投注亏损无钱继续投注,将原告充值在投注机内的余额全部用完。经原告索要,被告于当日立据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借王启娟人民币叁万捌千柒百元正(38700元正用于买彩票还钱时间明年6月份之前)欠钱人李欣别名李卫东2012年12月4日。”后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2014年1月27日各偿还原告2000元,并与原告分别订立收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庭审中,被告对两份收条上的还款人签字有异议,认为不是其所签,但对还款4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两份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明知被告没有投注资金的情况下,用彩票投注机内的余额为被告投注彩票属于彩票销售的范畴,投注机内的余额虽来源于原告充值,但原告向彩票投注机充值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销售彩票的经营需要,故本案中的借条系双方彩票购销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原、被告间购买、销售彩票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彩票购销合同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彩票价款支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彩票价款34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彩票赊销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该规定是为了规范彩票投注站的销售行为,属于行业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彩票购销合同无效,故对被告的这一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欣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王启娟347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47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被告李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审 判员 周大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周雅雯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