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白涛、马利平、王秀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男,1961年2月1日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白涛,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马利平,男,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王秀山,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白涛、马利平、王秀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涛、马利平、王秀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马利平在中国银行神木县支行的存款全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的存款全部予以冻结。二、对被执行人王秀山在中国银行神木县支行的存款全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的存款全部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艳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