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民一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852号原告:侯某,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徐凤年,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