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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蔡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蔡某,女,25岁。被告杨某某,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雷德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