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运劳、王燕秀、王才茂、金全森、张丽洁、王润玲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劳,王燕秀,王才茂,金全森,张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72号申请运城市盐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运城市中银大道363号法定代表人卫永虹,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运劳,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帝君庙巷7号。被执行人王燕秀,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为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鸿利庄5排1号。被执行人王才茂,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帝君庙巷7号。被执行人金全森,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高家垣5巷4号。被执行人张丽洁,女,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帝君庙巷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运劳、王燕秀、王才茂、金全森、张丽洁、王润玲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运阳执行员 梁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