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执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冯青玲与太原开化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青玲,太原开化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民执字第330-1号申请执行人冯青玲,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太原开化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钟楼街80号。法定代表人朱云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青玲与被执行人太原开化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