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477号原告:杨XX,女,27岁。被告:王XX,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XX负担150.00元。审 判 长 殷俪源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人民陪审员 刘 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