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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477号原告:杨XX,女,27岁。被告:王XX,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XX负担150.00元。审 判 长  殷俪源人民陪审员  田广红人民陪审员  刘 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