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艳与胡天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60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胡某,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