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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宋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