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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永峰与大连东海热力有限公司、潘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峰,大连东海热力有限公司,潘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98号原告:孙永峰。被告:大连东海热力有限公司。被告:潘群。原告孙永峰诉被告大连东海热力有限公司、被告潘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孙永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丽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