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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山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珠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珠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所欠货款8000元、欠款利息1122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胡某某银行存款93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龙伯泉审判员  肖云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