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山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珠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珠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所欠货款8000元、欠款利息1122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胡某某银行存款93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龙伯泉审判员 肖云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