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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浉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志明与被告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明,徐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浉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徐志明,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生。被告徐军,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明与被告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14元,减半收取3357元,由原告徐志明负担。审判长  张建霞审判员  高海波审判员  范庆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