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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花某。委托代理人葛善国,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