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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树强与吴崇武,黄杰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树强,吴崇武,黄杰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强,又名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沂,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崇武,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杰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严祖祥,男,汉族。上诉人张树强因与被上诉人吴崇武、黄杰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树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树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树强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即163元,由上诉人张树强负担。上诉人张树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光新审 判 员  陈琪奕代理审判员  钟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富华赖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