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树强与吴崇武,黄杰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树强,吴崇武,黄杰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强,又名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沂,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崇武,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杰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严祖祥,男,汉族。上诉人张树强因与被上诉人吴崇武、黄杰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树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树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树强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即163元,由上诉人张树强负担。上诉人张树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光新审 判 员 陈琪奕代理审判员 钟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富华赖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