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廉江市新民镇鸡笼塘村蛇地村民小组与廉江市新民镇高街村民委员会后村山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新民镇鸡笼塘村蛇地村民小组,廉江市新民镇高街村民委员会后村山村民小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658号原告廉江市新民镇鸡笼塘村蛇地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郑兴志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廉江市新民镇高街村民委员会后村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廉江市新民镇高街村民委员会后村山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黄坤亮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廉江市新民镇鸡笼塘村蛇地村民���组诉称被告廉江市新民镇高街村民委员会后村山村民小组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廉江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坤 亮审判员 黄 坤 亮审判员 陈勇、曾东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晓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