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于子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子芬,何青青,何骏威,于子刚,朱安芬,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94号申请执行人于子芬��无业。申请执行人何青青,学生。申请执行人何骏威,学生。被执行人于子刚,农民。被执行人朱安芬,农民。被执行人于飞,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花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子芬、何青青、何骏威与被执行人于子刚、朱安芬、于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子芬、何青青、何骏威申请执行标的为:“原告于子芬及第三人何青青、何骏威依法分别享有于子刚为承包方,合同编号为040308-046《土地承包合同书》所承包的土地七分之一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法律规定,本案系无具体执行的内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花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芳怡审判员 康志刚审判员 孙传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昌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