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杭州祥旅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黄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祥旅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黄立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杭州祥旅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凯,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立杰,公民号码:342225198807144932。本院在审理杭州祥旅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立杰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祥旅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祥旅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祥旅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立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杭州祥旅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福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