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虹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严伯泉与陈正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伯泉,陈正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严伯泉。被告陈正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伯泉与被告陈正福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伯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伯泉负担。主审法官 陈 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杨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