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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方琴,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礼,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平,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华审 判 员  黄键代理审判员  彭浩代理审判员  阳路人民陪审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