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迟艳波与李勇、孙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艳波,李勇,孙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837号原告迟艳波,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曲煦东,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住大连市。被告孙晓丽,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艳波与被告李勇、孙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5元,退回原告325元。代理审判员 姜林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