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行初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绍彬与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彬,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局,盐城曙光眼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14号原告张绍彬,无固定职业。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局,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31号。法定代表人支云峰,该局局长。第三人盐城曙光眼科医院,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玉成,该医院院长。原告张绍彬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局、第三人盐城曙光眼科医院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绍彬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绍彬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绍彬承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代理审判员 何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慧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