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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戴水琴与于丽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水琴;于丽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083号原告戴水琴,女,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于丽元,女,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旭东,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戴水琴诉被告于丽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戴水琴诉被告于丽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