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兴亮、吴桂芳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黄兴亮,吴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住所:长宁区。被执行人黄兴亮,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吴桂芳,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兴亮、吴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兴亮、吴桂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1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