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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2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静与佘祥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佘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273-1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佘祥海,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镜民一初字第000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佘祥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佘祥海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