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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别名郑小河),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庄显睿、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1日21时5分许,被告人郑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西湖区转塘里街农贸市场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后经血液检验,被告人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以及乙醇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燕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