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徐向东与林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东,林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65号原告徐向东。被告林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东诉被告林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振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