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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申请撤回本案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都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31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赵某撤回本案二审上诉;三、准许赵某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均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