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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