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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二初字第005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博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伶、陈一诺、徐玉英、韩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博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立伶,陈一诺,徐玉英,韩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00566-3号原告葫芦岛市博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初克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立伶。被告陈一诺。法定代表人王立伶,系其母亲。被告徐玉英。被告韩刚。原告葫芦岛市博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伶、陈一诺、徐玉英、韩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博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邮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