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赵德斌不服右玉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德斌,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杨千河乡辛村人。现住右玉县新���镇玉馨园小区。上诉人赵德斌不服右玉县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6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德斌称: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右玉县城镇拆迁改造管理工作领导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依法确定的合法主体。故原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右玉县城镇拆迁改造管理工作领导组是由右玉县人民政府行文成立。上诉人赵德斌亦是与该领导组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该合同由上诉人赵德斌之子签名,右玉县城镇拆迁改造管理工作领导组签章。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改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原裁定不予受理起诉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右玉县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熙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