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20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谢某某,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晓菲代理审判员  冯 超人民陪审员  李才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