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少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谭某与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少民初字第550号原告谭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卜从坤,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某甲,居民。原告谭某诉被告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浩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从坤、被告时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时某乙、一女时某丙。原、被告婚后相处不睦,经常吵打。原告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时某甲对原告所诉婚姻形成、生育子女等无异议,辩称如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婚生女时某丙由其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时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时某丙(现在被告处生活)。2001年建两间两层楼房及两间厨房(无房产证),并购置华日牌冰箱、美的牌挂式空调各一台等财产。原、被告婚后相处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3月至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顾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判决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一直分居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均自愿将房屋及其他财产赠予长子时某乙。另查明,原、被告尚有债权35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本院(2014)南少民初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婚后相处不睦,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时某丙现在被告处生活,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故婚生女时某丙应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均自愿将房屋及其他财产赠予长子时某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第7条、第8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时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时某丙由被告时某甲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谭某从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婚生女时某丙抚养费350元,至时某丙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的25日前兑现。三、共同债权35000元,由原告谭某和被告时某甲各享有17500元。四、共同财产:两间两层楼房及两间厨房由婚生子时某乙使用;华日牌冰箱、美的牌挂式空调各一台等财产归婚生子时某乙所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袁浩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真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11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