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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姜 X 诉 被 告 杨 X X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9号原告姜X,男,住前郭县。被告杨XX,女,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X承担。剩余诉讼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