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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平原与孙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原,孙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14号原告:陈平原,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海涛,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原与被告孙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为1160元,由原告陈平原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