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平原与孙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原,孙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14号原告:陈平原,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海涛,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原与被告孙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为1160元,由原告陈平原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