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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菊红与马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红。委托代理人李广堂、陈伟功,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菊红。上诉人马红因与被上诉人张菊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均在河南省新密市,而且合同履行地也在新密市,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