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菊红与马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红。委托代理人李广堂、陈伟功,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菊红。上诉人马红因与被上诉人张菊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均在河南省新密市,而且合同履行地也在新密市,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