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金花与兰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花,兰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刘金花,女,37岁,汉族,集安市人,现住通化市。被告兰新涛,男,36岁,汉族,现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花与被告兰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620.00元,退返原告。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