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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45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江胜燕,顾高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胜燕,贺前进,贺前红,顾高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4536-3号原告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8号楼X8-6,组织机构代码08566461-4。负责人胡小波,总经理。被告江胜燕,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贺前进,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贺前红,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顾高珊,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江胜燕、贺前进、贺前红、顾高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相应义务。故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胜燕、贺前进、贺前红、顾高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胜燕、贺前进、贺前红、顾高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1020元,共计2210元,由原告重庆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方荣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