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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周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俞某某,男,197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文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