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卢方眉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方眉,永嘉县人民政府,卢训媚,周志丰,周志刚,周标,周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浙温行初字第73号原告卢方眉。委托代理人胡益蒙。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繁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娄绍光。委托代理人陈民杰。委托代理人杨跃枢。第三人卢训媚。第三人周志丰。第三人周志刚。第三人周标。第三人周丽珍。原告卢方眉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卢训媚、周志丰、周志刚、周标、周丽珍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方眉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已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方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卢方眉负担。审 判 长 张 存审 判 员 章宝晓人民陪审员 陈锡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丽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