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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民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丹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德民催字第15号申请人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丹。申请人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181727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为湖州美诺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索奥斯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康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许昌世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宣 艳审 判 员  陈建平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