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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维书与李镇、毛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书,李镇,毛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张维书。委托代理人刘猛(特别授权),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镇。被告毛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67号。代表人李庆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京(特别授权),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维书诉被告李镇、毛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维书的委托代理人刘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书撤回起诉。诉讼费3857元,由原告张维书负担。审 判 长  韩中德人民陪审员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程 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