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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姜清林诉温连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清林,温连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80号原告:姜清林,男,1965年11月21日生人,满族。被告:温连福,男,44岁,汉族。原告姜清林诉被告温连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清林撤回对被告温连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清林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