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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文彬诉与陈蜀、吴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彬,陈蜀,吴雨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文彬。被告陈蜀。被告吴雨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彬诉被告陈蜀、吴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彬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26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文彬承担。审 判 长  杨 旭人民陪审员  王显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