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芳与田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芳,田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李芳,女,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人:田径,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申请人李芳、田径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芳、田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田径于2015年1月19日一次性赔偿李芳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6000元;二、李芳、田径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同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邸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