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与王××、王××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王××,女,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退休。被执行人王××,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退休。被执行人王××,女,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退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6日向黑河市房产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协助申请人王××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法院(2014)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忠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