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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立军与张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军,张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981号原告刘立军,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易勇辉,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华,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军与被告张培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刘立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倩 更多数据: